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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项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滞后,不能适应新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排污收费制度是关于排污收费工作各个环节,即排污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监督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是以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环境污染外部不经济性理论及排污收费的经济有效性理论为其经济学基础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实践和运用。关于排污收费的性质,有多种学说,而以经济补偿说最为科学合理。 就排污收费的立法概况而言,OECD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就此立法较早,也较为完善,污染者付费原则也就是OECD组织环境委员会最初提出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创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法律框架上说,排污收费制度目前是我国所有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中较健全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也较丰富。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环境目标要求下,排污收费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其次是立法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第三是立法内容上的不合理。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法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突破现有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包括加大对排污收费的诱导机制的运行力度以及在排污收费的发展模式上可逐步实施污染税;其次,完善排污收费立法体系,包括修订《环境保护法》、修订和制定有关单行法、加强地方性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以及全面修订两部专门的关于排污收费工作的行政法规等;第三,修改排污收费制度的具体立法内容,尽快颁布《排污费管理条例》,主要有确立排污收费的新的原则、确立新的排污收费标准、对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及明确排污费征收机构的法律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