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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亚当斯密甚至把土地作为产生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都是因为土地能够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资料,失去了收入来源和生活来源。失去了土地保障的农民,又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当他们步入老年,会面临由于劳动能力的下降收入明显减少或不再具有收入来源,而家庭养老功能又趋于弱化的情形,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就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以东南沿海一带为代表的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各地政府针对这一问题,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但严格地讲,目前各地几乎还没有真正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向中西部地区的推进,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的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本文是在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是一项前瞻性的工作。 任何一项调查研究都是在前人已有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的,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第一章列出了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养老需求转化理论、消费者的“近视”行为与收入不确定性理论、土地换保障理论和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理论。养老需求转化理论是这样阐述的:养老的个人需求是人类生物特性和社会特性决定的,家庭养老是养老的个人需求原始的和基本的实现方式,而养老的社会需求是由个人需求转化来的,这种转化是与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相联系的,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其中社会分工和工业化、城市化是其转化的基本因素。这一理论为研究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了必要性。西方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时通常是“近视”的,即只考虑到眼前利益,而对于潜在的风险不予充分考虑。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反映了“家长式”的国家为纠正其公民的“近视”行为所做的努力。这一理论使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土地换保障理论是本文的基础理论。政府用保障换土地,农民以土地换保障。农民出让土地是对城市化做出的巨大贡献,不能让他们因此而受到权益的损害,国家理应让他们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理论对本文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框架提供了依据。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离不开现实的国情和条件。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条件,一是社会保障需求条件,二是社会保障供给条件。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就是保持社会保障的“需求”与“供给”在适度水平上平衡发展。 第二章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重要性的分析。社会保障制度被人们誉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而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的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这句至理名言深刻揭示了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是基本人权的保障,人权保障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保障事业的最终目标。 理论只有和实践相结合,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一定要建立在中国失地农民的现实基础之上。第三章是关于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主要调查了呼和浩特市失地农民的生产经营就业情况、收入消费情况、当地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了解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是否足以使他们的生活得到长久保障;调查失地农民对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发现了大多数失地农民存在现金消费的“短期”行为。最后调查了失地农民老年生活状况、收入来源构成状况、目前的养老方式、养老观念以及对未来养老方式的选择等几项内容,了解到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 第四章分析了失地农民在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是政府在制定失地农民补偿制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导致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当以及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现行村集体缺乏统一的养老补贴发放标准。二是农村传统养老功能存在弱化的趋势。三是失地农民自身也存在缺陷,比如他们的养老观念淡薄,缺少养老保障知识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文前面介绍的理论基础,借鉴国际养老保障制度基本模式,在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原则和基本框架。构建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制度先行。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来确立和规范这一制度。二是因地制宜。我国地区经济条件差异大,要在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下,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宜的养老保障制度。三是现阶段养老保障制度只能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四是坚持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五是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采用部分积累制,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能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也能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同时这种模式也适宜失地农民在不同的养老帐户之间流动。在资金筹集方面,应充分体现国家和集体的责任(因为他们在征地过程中,得到了很大的利益),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统筹帐户”,村集体和失地农民个人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金,建立“个人帐户”。在养老金的管理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建议应由政府管理为宜,同时要加大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对这一制度要实行强制性缴费制度,纠正农民消费的“近视”行为,确保他们的老年生活。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之配套实施,确保每一位失地农民“老有所养”,防止老年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