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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正式确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发展势如破竹,凭借其税收上的优惠、出资及运作方式灵活以及高效激励机制等优势赢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更是为私募股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障。私募股权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地位PE实践中,两类不同的主体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包括基金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这两类主体在PE中所处地位以及分工职责有所不同。其中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表现出其区别与公司型PE、信托型PE的不同的特殊性。其运作机制及对基金管理人无限责任的制约更有利于发挥其组织优势。不过,有限合伙制度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有限合伙人以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但不享有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但有权负责合伙事务的运营。有限合伙人虽然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的行为,但因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或者普通合伙人的逆选择等问题出现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分析了有限合伙型PE中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在我国的缺失表现并分析其深层原因,重新界定信义义务内涵,结合美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建议,包括明确立法对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建立基金管理人诚信体系,严格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最后强化有限合伙协议的约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