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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系列生态问题也随之而来。大气污染、水污染、西部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频频发生,这不仅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还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事实上,生态危机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必须要面对的基本国情。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建设生态文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明确生态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传统的“环境资源无价”观念,通过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人们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之下,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意义重大。它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指导,以利益和秩序为逻辑起点,追求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上对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实践上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和征收税费等方式开展了项目实践,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紧迫需要。生态补偿制度缺少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资金不充足、市场功效发挥程度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和实践的不足,借鉴国外生态补偿的有益经验,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指导下,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制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完善地方生态补偿法规,构建一个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受益人是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制定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补偿意愿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补偿标准;通过完善生态环境要素的产权归属,促进政府和市场融合,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环保领域的投融资体系,保障生态补偿资金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