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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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范基础为《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针对该条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分结构,以便更为准确的判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强制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却成了一道难题,“效力性”与“管理性”如何作出准确的判断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民事强制性规定的研究已有很多,但现有讨论以法律规范分析为主,集中于对法条文本和理论的分析,缺少对于现行实务裁判的研究。本文的任务,是运用典型案例分析法,挖掘民事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构建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部分。交代论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文章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国内外文献回顾等,以厘清文章思路,为本文后续的展开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展开分析。具体而言,包括强制性规定的法定含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二元结构的介绍、强制性规定相关问题的学界观点梳理以及笔者对于强制性规定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识。明晰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是展开后续工作的基础,梳理相关问题可为本文的写作提供更为广阔的视角。第三部分,转入司法实践视角,结合实务裁判中的典型案例对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现状展开研究论述,总结其适用的规律。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制性规定适用的一般规律。第二,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考量因素。第三,判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考量因素。第四部分,对强制性规定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问题表现有:其一,适用过程缺乏论证,实务裁判对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的论证往往一笔带过,缺乏说服力。其二,法律规范适用混乱,着重探讨强制性效力判断规则与公序良俗规则的关系,两者属于独立的效力判断事由,应避免发生适用上的混乱。其三,法院裁判矛盾,对强制性规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就如何准确适用和认定强制性规定提出建议,着重于建构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从形式认定标准到实质认定标准,层层递进加以论证,以实现强制性规定的准确认定。此外,为更为准确的认定强制性规定,需要完善类案同判制度,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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