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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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关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可以分为“重雇员主义”和“重雇主主义”两种,我国职务发明制度采取的是“重雇主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立法模式下,单位享有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发明人依法享有从单位处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为满足时代对于创新的要求以及顺应现今技术研发的密集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职务发明在我国科技创新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也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来为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之路保驾护航。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重雇主主义”立法模式侧重保障单位在职务发明活动中的合法利益,以提高单位投资创新的积极性。“重雇员主义”立法模式更为注重职务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对发明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来激发其创新活力。该立法模式通常赋予发明人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单位享有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实施权。其次,在“重雇主主义”立法模式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实施导致了一定的问题。第一,当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单位时,单位在管理、经济、权利以及信息上均具有优势地位。职务发明人碍于其对雇佣单位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往往会容忍单位侵占其享有的职务发明利益。第二,发明人具有自利性,当其在工作中预期的收益较低或最终获得的收益不足以覆盖其付出的时间、机会、智力劳动等成本时,发明人往往会消极怠工或是徇私舞弊以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第三,双方对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实施的需求有所不同,对职务发明成果有转化需求的发明人往往无法参与到成果转化的过程之中。第二章引入职务发明权属共有立法模式,分析其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以期解决“重雇主主义”立法模式带来的问题。首先,在我国引入“重雇员主义”立法模式存有一定障碍,一方面,在该立法模式下,职务发明权属的分配主要以单位和发明人在发明产生前签订的转让协议确定,分配规则仅仅起到补充作用,我国目前并未形成这样的商业习惯。另一方面,“重雇主主义”和“重雇员主义”是权利配置的两个极端,并不有助于解决目前的职务发明利益分配不均和转化实施率低下等问题。因此,本文引入权利共有的立法模式。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的正当性可以通过财产权劳动学说和按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分配的经济规律得到论证。该立法模式亦具有合理性,其一,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双方按比例共享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实施所得的经济利益,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其二,在对职务发明成果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时,经济利益有了一个明确而稳定的参照——职务发明成果的价值,可以打破现行制度下具有人事管理性质的奖酬制度的桎梏,回归到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正轨上。其三,权利共有立法模式使得有实施需求的主体具备实施职务发明成果的正当权利,能够促进发明成果的转化实施。第三章以权利共有立法模式为基础对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在新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中得到贯彻,发明人和单位就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所作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当发明人和单位之间没有约定时,发明人和单位按份共有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另外,制度还应当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以及发明人和单位的知情权。权属关系直接决定职务发明经济利益的分配。因此本章进一步地通过权属制度引导经济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引入“技术转让费”以代替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奖励”,当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在单位和发明人之间转让时,由受让人支付技术转让费给出让人;引入“技术转化费”以代替现行职务发明制度中的“报酬”,发明人或单位任一方对职务发明成果进行使用、许可、转让所获的利益都应在双方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发明人和单位就技术转化费约定的费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引入权利共有立法模式,实现了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的本质回归,有助于解决现行制度下职务发明相关利益分配不均、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实施率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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