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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设立民营银行作为我国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的一部分有其自身无可替代的作用。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民营银行无论在产权结构、经营管理还是业务范围均有自身的特点,在民营银行的各项制度设计上也应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区别开来。针对民营银行的特点,设计契合其未来发展的法律监管制度以保障民营银行安全运营。五家试点民营银行全部挂牌运营,其在日常经营中也面临着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业务风险高等挑战。尤其是民营银行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对民营银行而言其服务对象大多数为小微企业,这种与传统国有或国有控股大银行不同的差异化经营意味着民营银行要发展就要进入到传统大银行暂时不愿意开展的业务领域,而这些领域通常利润低或风险高。一旦一家民营银行出现经营问题,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对整个银行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系统的银行破产退出制度对民营银行的运行进行法律保障,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产生。而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的复杂问题,处理过程中稍有疏漏就极有可能引发系统风险,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构建我国民营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一定要慎之又慎,仔细全面考察各项制度设计。本文对我国民营银行市场退出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为我国构建民营银行市场退出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首先,本文对民营银行市场退出的基本概念予以界定,对市场退出的方式和适用条件进行阐述,并探讨现阶段在我国设立民营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可能性和特殊性。之后,主要探讨了民营银行市场退出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基本框架。而后,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中小银行市场退出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各国际组织有关银行市场退出问题的规范指引,并进行比较总结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随后,从实践和立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市场退出的实践及暴露的问题,为构建我国民营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提供参考。在最后一部分,本文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域外经验从立法、监督等层面上尝试着提出构建我国民营银行市场退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