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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的一大进步,非法经营罪对整治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上不断出现新的经营形式,同时也很可能不断出现触犯各种法律的经营行为。由于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的弹性,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不断扩大了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司法实践也呈现逐渐扩大适用趋势,许多学者认为有滥用刑法之嫌,甚至有学者基于对该罪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担忧,提出废除此罪的提议。我国经济还处于深化改革的过程之中,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会随之做出调整,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刑法相关规定具有一定弹性来规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失范行为,这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存在的根据。但其弹性应有一个度或边界,不管司法解释还是实践适用,超出了此边界就是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结合非法经营保安业务一案来探讨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含义和兜底条款含义。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份:案件的基本情况。在这部分介绍了案情,对此案有构成非法经营罪、无罪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出现争议的原因是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的“违反规定国家规定”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含义等。第二部份:本案的法理分析。主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是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论述,其次是围绕“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合理根据而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定罪要以当行为人违反非刑事法律为前提时,是否适用该非刑事法律也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第三部份:本案的分析结论。通过第二部分中的法理分析,得出本案的结论,即被告人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虽然在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宋某行为发生时,国家并无不允许经营保安业务的规定,故宋某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也无司法解释或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可以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故宋某行为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部份:本案的研究启示。综合前三部分的分析,提出更好发挥非法经营罪作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