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基于腐败形势严峻,在推进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整合三种反腐败力量的政治体制改革。原有的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行政监察手段有限,缺乏配套措施,导致监察措施缺乏权威性;“双规”监察措施合法性受质疑;纪检监察监察对象过窄不能够监察全覆盖;行政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实现了惩治腐败的全覆盖。这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优秀的文化传统,也吸纳了域外国家和相关地区的监察制度经验,诸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新加坡的反贪总局、瑞典的议会专员监察制度,是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承继和发展,也是对域外反腐败制度的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实现了我国现阶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定化和实定化。宪法的修改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成了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改革。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已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范围、人事安排和人才选拔都有了法律依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重要价值功能:整合集中了我国监察体系反腐败力量;提高了我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性和权威性,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完成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转变。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关系、人大的关系、政府的关系和司法机关的衔接更是改革后需要探讨和处理的要点和难点问题。国家监察制度随着《宪法》上的确立,并在《国家监察法》中被予以细化,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化和完善的具体制度问题。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完善自身具体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优化国家监察委员会人才选拔机制;改革巡视制度配合监察委员会运行。为了避免监察委员会成为超级权力机构,通过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来监督和制衡国家监察委员会。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在监察对象被调查期间允许律师介入;确立监察对象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寻求诉权救济的权利;还要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国家赔偿责任机制。唯有在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全面深化细化监察具体制度,才能实现监察制度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