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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应和解决我国近年来精神病人暴力性犯罪这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以专门一章的形式对其作出了规定。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其实又可以细分为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等若干个子程序。在这其中,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便是整个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开端,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程序。而当前,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尽快加以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单独地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具体论述将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的内容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之基础性问题。笔者在厘清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相关概念之后,进而分析其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价值评析,最终为下面正文的展开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的内容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和启动主体。我国现阶段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仅为依法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对其适用对象范围采取了较为保守和谨慎的态度。而其启动主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是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只能是法院,从而在立法上明确排除了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力,但也顺带一起排除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权利。第三章的内容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启动方式。本章先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条件。接着,又论述了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认为我国当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方式可以依不同的诉讼阶段而分为三种,只有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启动方式,有权的启动主体才能依法启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的内容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不足与完善。本章是整个文章的核心与精华,也是最体现创新之处的地方。本部分以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在比较国外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从立法、理论和实践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指出了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针对以上这些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若干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