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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事实。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原本应是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信用机制的制度形态。但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所演绎出的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不但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内在制度功能,反而给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康运行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可以说,上市公司担保的真实运作情形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公司法治建设在当下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职是之故,本文以上市公司担保作为中心议题,力求探讨规制我国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行为的有效法律模式。 第一部分,实证分析——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图景之描绘。以最高法院对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判决所引发的激烈争议为导引,揭示出目前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运作的两大基本特征——关联担保与过度担保。并以此为基础,剖析了上市公司不规范的担保行为给股东、债权人、证券市场所带来的严重风险。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形成的缘由探讨。基于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转轨经济和关系网络的特殊制约,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信用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四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不规范担保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三部分,现行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规制模式之评价。在全面阐释了现行的由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证监会的通知所构成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基础上,从规制体系的内在矛盾、规制对象、规制权的冲突、担保信用与关联交易的关系四个方面对现行模式的合理性及其规制效果作出了判断。 第四部分,应赋予上市公司有限制的担保能力。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上市公司担保问题上的比较法分析,认为私法主体自治的需求必然要求上市公司具有担保权利能力。但要真正实现上市公司的担保自治仍然需要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权利的有效界定与保护,切实将法律规制的重点放置于维护和增进公司自治的法律环境上,并以维护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意思自治为其最终目标。 第五部分,规制上市公司担保法律机制的新构建。为使上市公司担保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性功能,应顺应公司法治建设发展的潮流,准确考量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之间的复杂关联,从强化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完善董事义务体系、保护善意被担保债权人与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诸多方面入手建构制度性的妥协与博弈机制,实现上市公司担保的规范运作与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