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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以来,北京、天津、浙江等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希望借由此类专门针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实现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国有资产的转让。2013年3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此文迫使各家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途径转出存量的非标债权资产。除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如集合信托、券商专户、基金专户等)外,借助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将存量非标资产转让给若干名个人客户,既实现了压缩存量非标资产的初衷,又因为此渠道对销售起点及客户数量没有限制,极大地降低了转出成本。因此借助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现非标资产的“一对多”转出,即变相的资产证券化模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热衷的交易模式。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自2009年发展至今,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作为金融市场中专门为金融资产流转而设立的专业场所,其本身的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以及业务模式。与此同时,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从其监管主体以及监管动力来看,尚存在一定的法制监管漏洞。第二章主要论述了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动因,以及目前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两种业务模式,即拆分转让模式以及定向委托投资模式。最后分析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与传统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相比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三章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性质。从现存的两种业务模式来看,即拆分转让模式以及定向委托投资模式,在非法集资的认定、物权或债权性质的认定以及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由于缺少国家层面对其的约束,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及法律风险。第四章作为本文的最后一章,从完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角度出发,建议在监管层面明确拆分转让以及定向委托投资的法律性质,建立明确的业务规范及标准,并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