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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无法替代的基础性资源,它也是维系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元素。生态环境用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全新领域,是指按照一定法律程序认定的重要生态系统(如某一河流、湖泊或湿地等)所需要的最低数量和适当质量的用水。目前,伴随着水资源稀缺危机的不断蔓延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世界各国均不同程度的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以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用水的利用在我国刚刚起步,并且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制度十分不完善,因此必须重视对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制度。相对于中国,国外许多国家的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因此,以国外生态环境用水法律制度进行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价值。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了生态环境用水的理论基础,包括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整体主义,并阐述它们与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其次,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从生态整体主义入手,论文探讨了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的现状及不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生态环境用水缺乏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顺序不优先、生态环境用水的确定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或者方法、生态环境用水的具体保护措施不完善。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生态环境用水的现状,从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是否明确承认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优先次序、生态环境用水的确定、生态环境用水的具体保护措施以及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展现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一般内容,为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提出经验借鉴。最后,通过上文中的研究,针对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现存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五点相关完善建议。包括确立正确的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思想、提高我国生态用水的法律地位、优先生态环境用水的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顺序、制定确定生态环境用水的程序、规则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用水的具体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