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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瑕疵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其是由于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高、收集程序不规范造成的。刑事瑕疵证据虽然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具有违法性的证据,但是其并没有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仍有其证明价值,因此对其应以可采为原则、排除为例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具体的瑕疵证据采纳制度,立法及学界也都争议不断,这使得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瑕疵证据采纳的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出发,阐述了瑕疵证据以及可采性的理论原理,在分析国外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瑕疵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深入思考,对该规则的指导思想、转化路径和配套设施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构建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20000字左右,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本分以我国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为出发点,主要介绍了瑕疵证据在我国立法上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且对我国现阶段我国关于瑕疵证据效力的三大代表学说进行了评议。其后又深入分析了造成这种立法、司法、学理混乱不清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证据的理论探索。该部分首先对瑕疵证据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其主要概念。随后分析了瑕疵证据的本质特征与区别特征,指出了其不同于其他证据的自身特点。最后是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进行了比较,明晰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关于可采性的研究。可采性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可采性的深入研究使笔者发现瑕疵证据的采纳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此提出了瑕疵证据可采性司法裁量的原则。第四部分主要考察了国外法对于瑕疵证据采纳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笔者选举了英美法系的美、英两国和大陆法系的德、法、日三国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两大法系对于瑕疵证据的不同态度源于二者对于诉讼价值选择的不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在对我国瑕疵证据可采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了具体构建瑕疵证据采纳的路径。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在我国构建瑕疵证据可采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后指出了在瑕疵证据可采的判断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最后提出了具体构建我国瑕疵证据可采性的路径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使整个瑕疵证据的采纳制度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