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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滥觞于罗马法,并成为最早的他物权。地役权制度以其特有的意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在物权体系中历久弥新。新的社会环境及生活条件使得人们对于地役权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其构成要件所涵括的内容。相反地,学者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重组,自己地役权理论便应运而生。自己地役权的制度理念是建立在地役权之上的。自己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为自己土地利益,而在自己所有的另一处不动产之上设定役权。它是对地役权的结构革新,突破传统地役权在主体条件上的限定,允许地役权设立者可为需役地及供役地的共同所有权人。其制度价值是体现在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出让以后的,以物权形式确保受让人履行供役义务,使需役地按照事先规划的用途继续使用,营造规模效益。自己地役权在制度理念上实现预为规划土地用途,以物权形式保障双方权利义务正常享受与履行,对维系不动产关系稳定,节省嗣后不动产交易成本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维持土地利用稳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三大症结所在,结合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国情,自己地役权在我国有其存在空间和制度价值。本文是通过五部分来完成整个论证过程的: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自己地役权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介绍自己地役权的基本制度概述,论述自己地役权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及特点,为本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自己地役权的概念是从传统地役权发展而来,其对于传统地役权而言,拥有自身独特属性,从概念、基础理论上加以区分定位。第三部分主要为自己地役权制度比较研究。本文系统介绍国外关于自己地役权立法例及实践经验,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和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役权类型提供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通过整理自己地役权四项重要功能来论证自己地役权存在必要性。第五部分则从不动产对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制度及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两个领域分析自己地役权制度之具体设置。结合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现有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构建我国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背景下自己地役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