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司法救济——以非讼程序的构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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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其基础性、手段性、辅助性属性,决定了股东知情纠纷需要得到迅速解决。同时,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弱争讼性、涉公益性等特性与非讼事件的基本特征高度吻合,其本质上属于非讼事件。又因非讼法理恰好契合了股东知情权案件对效率性和保密性的追求,故股东知情权案件兼具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无一例外地适用了诉讼程序,这种程序适用的错位导致了股东知情权案件审理时限过长、浪费司法资源等后果,该现象有悖于繁简分流的改革理念,进而会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窘境。鉴于此,应构建非讼程序对受侵害之股东知情权进行司法救济。本文从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立法保护和司法救济两个维度对我国目前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救济现状进行检视。我国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现行立法之规定虽存在可圈可点之处,但仍不尽如人意。虽立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日趋细致与明确,但其过于偏重实体法上的保护,欠缺程序法上的考量,使得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救济情况并不理想。令人欣喜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使得与股东知情权相关的规定更加明确,为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非讼救济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契机。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之司法救济现状不容乐观,股东知情权案件存在审理时限过长、诉讼成本较高、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等问题。无论是从股东知情权案件对效率性和保密性的高度追求考虑,还是从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观之,运用非讼程序对受侵害之股东知情权进行救济都有其相当的必要性。同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受侵害之股东知情权均适用非讼程序进行救济,这为我国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立法与司法经验。股东知情权受侵害适用非讼程序进行救济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股东知情权案件本身符合非讼事件的基本特征,“非讼性”较高。股东知情权案件具有争讼性较小、需要迅速处理等特征,与非讼事件的特征高度一致,其本质上属于非讼事件,应适用非讼程序来处理。要改变我国目前股东知情权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的局面,较为可行的路径就是构建非讼程序对受侵害之股东知情权进行救济。在对股东知情权案件非讼审理程序的规则进行设计时,不仅要贯彻非讼程序共同的原则,也要关注股东知情权案件特有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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