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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的转变,带来了利益多元化、公民价值观念多元化和社会主体关系多元化的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产生原因多元化和类型多元化的特点,对于不同属性的纠纷应采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行政复议作为公民解决行政纠纷和权利救济的一项重要制度,因其所特有的高效、方便、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以来在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调解作为行政复议中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开始发挥其化解矛盾的独有优势,更是为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注入力量。201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多了一位新成员,调解制度第一次被正式确立为我国行政复议的一项基本制度,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开始发挥其化解矛盾的独有优势。但是,该条例在第50条只明确了复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调解,但关于调解的原则、使用范围、程序制度和救济途径等规定上还不尽完善。本文结合本人工作实际,从G省S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现状切入,分析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以此剖析目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力图使调解更加充分发挥出其在行政复议领域实践中解决争议的功能和优势,进一步充实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本文所依托的MPA理论,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第二章对行政复议调解在G省S市复议工作中的实践运用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和实践考察,对S市行政复议适用调解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从实务方面进一步探讨,据此进一步分析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和完善。笫三章对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四个方面切入进行分析,从立法上看,相关立法位阶低,缺乏法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适用的范围过于局限;行政复议调解运行程序缺乏相关实施操作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后其效力与救济途径不明晰。第四章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立足于G省S市复议工实践基础上予以梳理、分析,提出包括从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对应上文在立法层面上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扩大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适用范围;制定具有可操性、高效的复议调解程序规则;并对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的救济及与诉讼衔接方面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