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非常普遍,但对于这一关系如何从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构架,尚无人专门撰文探讨。对这一关系如何进行经济法的定性,并针对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有助于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分离,有助于实现我国物业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助于更好的维护业主的福利。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国内研究现状,接着就本文的选题意义做简要介绍,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进行了说明。正文部分主要分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现有调查统计的情况,并指出现有统计数据的缺陷,同时按照自己的思路分别对我国的大城市和中小城镇进行了社会调查,以期是调查更能准确的反应社会现实。同时指出两企业关系在未来的走势,应引起必要的警惕,因为控股导致的纵向经营者集中会产生物业市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退出机制的失灵,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业主选择权的虚置。第二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现有关系的成因进行解读。以历史的视角为切入点,梳理我国物业市场的发育史。并分别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主体的角度进行利益分析,同时也应注意,政府在其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从竞争法的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进行了法律关系的构架,认为现有关系中无论是主体还是股权控制导致的经济力集中都符合竞争法中对纵向经营者集中的认定。这种集中还产生了排除竞争者、价格歧视和增加市场进入壁垒的限制竞争效果。有必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主要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并进行严格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实行物业服务的业务剥离,同时要根据竞争法对现有的集中主体进行行为规制。结论部分,重申本文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