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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行为扰乱法庭秩序、损害法庭权威,对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是规制藐视法庭行为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推动藐视法庭权威犯罪的立法,完善相应的追诉机制,体现了对法庭权威保障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对部分相关罪名进行增改,将部分常见的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入罪,但是相关刑事立法仍存在立法纰漏与追诉程序不合理的问题。文章从语义学的分析入手界定藐视法庭行为的含义并对之进行分类,在梳理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立法上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域外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总结、借鉴域外经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藐视法庭行为的概述,介绍藐视法庭行为的含义和类型。藐视法庭行为是出于侵犯审判机关权威、阻挠破坏司法秩序和妨害司法公正的目的,以言论、行动、消极对抗等各种公开方式实施的扰乱法庭秩序与损害法庭权威的行为。通过不同标准,可将藐视法庭行为分为民事藐视法庭与刑事藐视法庭、直接藐视法庭与间接藐视法庭。第二部分是我国藐视法庭行为刑事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体方面,通过对从1979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藐视法庭行为刑事立法演变进行梳理后发现,刑事立法主要以增加具体性个罪和扩充罪状的方式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种精细化趋势难免导致立法纰漏,具体表现在对“媒体审判”,诉讼参与人拒绝履行诉讼职责或义务,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证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亲属等严重损害法庭权威的行为无法入罪;程序方面,对当庭实施的直接藐视法庭行为采用公诉追责程序,存在效率低下、制裁效果不佳及程序启动缺乏保障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藐视法庭行为刑事立法及启示。通过对域外集中式与分散式两种立法模式下刑事立法进行考察与比较,得出三点启示,一是域外刑事法网编织得更为严密,对法庭秩序与权威的保障更为全面;二是集中式立法罪状概括的优点,可供分散式立法借鉴以解决立法纰漏;三是对直接藐视法庭行为适用直判制度在效率、效果及追责程序启动方面均优于公诉制度。第四部分是我国藐视法庭行为刑事立法构想。实体方面,设立藐视法庭罪是保持刑法稳定性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藐视法庭行为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建议我国增设具有类型性的藐视法庭罪,形成现有具体罪名和新设类型性罪名并存的罪名体系,在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程序方面,针对直接藐视法庭行为追诉程序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引进直判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建议在限定法官直判权限的前提下引进直判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法庭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