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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犯罪的惩治和预防,目前一直是社会最受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的花样也在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化,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逃避打击的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与不断变化的受贿犯罪作斗争,国家立法机关多次对刑法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中,规定了十种新类型的受贿方式,弥补了在立法上模糊的缺陷,解决了认定上的一些分歧,为惩治新类型的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确实对惩治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犯罪有重大意义,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贿赂犯罪在手段与形式上的变异、升级,无疑给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惑。本文以“两高”的《意见》为背景,对《意见》中所规定的几类新型受贿犯罪及其认定时尚存在的疑难点进行分析。《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许多技术性的困难,需要对《意见》进一步的解读与探讨。本文第一部分对《意见》规定的十种新型受贿进行了简单的入罪评析。第二部分在对新型受贿行为进行总结之后,提出了认定这八种新型受贿犯罪的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同时也指出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新型受贿犯罪在适用问题方面依旧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对如何完善新型受贿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对应寻找法律认定的有力对策。以此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打击贿赂等腐败犯罪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