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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法治的发展轨迹来看,先进的法治思想、法治观念以及法律制度来源于市民社会长期的培育和发展,市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中国的法治在建构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思想,但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培育不足,导致了法治的根基薄弱,无法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构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特点。一般来说,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的目的是依靠社会力量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市民权利的实现,进而有利于社会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法治的生成和发展。中国曾出现过市民社会的萌芽,但由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扼杀了市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市场经济的繁荣,市民社会理论所蕴含的契约化、分权、多元化等特征,符合人们的利益要求,因此得到重视和发展。但是市民社会的培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过程,我们必须在借鉴西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在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培育真正适合中国的市民社会,为我国的法治建构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基础和保障。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是市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理性规制;加快城镇化进程等等。与此同时,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帮助和指导市民组织的独立发展,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最重要的是,培育现代市民意识,特别是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法治至上的法律信仰,发挥主体在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能动作用,根据市民法治意识的特点和发展要求,逐步培育和树立全体公民的现代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