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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这些环境侵权事件严重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环境权益,如何才能既有效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又对环境侵权人产生威慑和遏制作用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侵害权益的双重性,环境污染复杂性、社会性、突发性和严重性的特点,因此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也应不同传统侵权,民法中推崇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显现出其局限性,不适应现代环境侵权案件。本文主要探讨是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源自英美法系,是一项重要的侵权行为救济制度,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性质、特点等角度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进行比较,并重点探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使大家对惩罚性赔偿有基本了解。文章的核心是分析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侵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分析,主要是从补偿性赔偿以及无过错原则的局限性着手,加之现有的行政惩罚手段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领域进行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日渐成熟,两大法系的融合,民法理念的转变为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奠定了理论基础,再加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因此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文最后一个部分主要谈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集中讨论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以及环境侵权赔偿基金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