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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医疗领域,已成为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也使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过度医疗行为引发的不良后果是很严重的,已经引起我国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做出了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度检查的法律规定,但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流于形式,既没有完全涵盖过度医疗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没有规定过度医疗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不能有效规制过度医疗行为,过度医疗现象仍屡禁不止。因此,对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层面继续进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行为的主要原因。文中指出,导致过度医疗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仅是医学或法学领域所关注的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原因构成具有复杂性。本部分选取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五方面原因进行论述,指出过度医疗的原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使、规避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为下文进一步研究如何解决过度医疗问题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是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如何进行认定的研究。此部分构成本篇论文的核心与关键,重点研究过度医疗中“度”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与认定程序。在认定标准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过度医疗“过度”与否的判断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提出“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作为过度医疗“过度”与否的认定标准。此判断标准在我国过度医疗的理论研究中是第一次提出,也是作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之一。在认定主体部分,笔者认为,由中华医学会作为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主体,并将人民法院组成的专家组作为医学会的监督主体,以增强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在认定程序部分,先后介绍了认定程序的启动、具体的认定程序,并对认定过程的公正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探讨。本部分首先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指出过度医疗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接着研究了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抗辩事由。第四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中的困难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