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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0日,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我国人民通过进行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充分协商,尽可能地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实践证明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该论断明确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事实上,该提法首次出现在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可以说,这既是对我国建国60周年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向的揭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和组织形式,是我国独有的政治制度之一,是实现协商民主主要渠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要组成,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协机关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本人认为,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政协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本人所处的深圳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排头兵,为适应全国人民的要求,不仅要在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而且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率先探索,政协工作在其中必将大有作为。本文以深圳市政协为例,进行协商治理视角下的政协职能及其履行研究,旨在促进我国公共管理水平提高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对于在中国特有国情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第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分析;第三,深圳市政协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分析;第四、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关键因素及对策思考;第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