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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设立,正是“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思想在现代刑事法领域的体现,目的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反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在我国新旧刑法中都只是进行抽象笼统的描述,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对此缺少清晰的认识,继而导致不能公正客观的对案件定罪量刑。笔者在理论上对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范围、特殊问题进行讨论,力求能够形成一个可操作的、完整的不法侵害的衡量标准体系。在本文中,针对不法侵害尚无具体统一的概念问题,笔者以不法侵害客观违法性、侵害性、紧迫性、可制止性这四个特征为视角,归纳出不法侵害的概念应是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对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性的侵害,且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中“不法”的性质认定,大陆法系的主观违法性、客观违法性以及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观在理论论证上差异迥然,事实上,“不法”性质的考察只有坚持客观违法性的基本立场,才能使正当防卫制度行之有效。在不法侵害基本范围的界定上,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犯罪行为说、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说。通过将三种学说与立法原意、司法实务对比分析,认为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说与不法侵害的内涵更相吻合。在不法侵害的基本范围之上提出修正范围,主要是针对现实中争议较大的过失侵害行为、不作为侵害行为、无责任人的侵害行为、法人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展开论述。最后,以“张龙其、潘蓉妨害公务案”切入,针对目前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引发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性侵权案件,提出公民为了保障合法权益,针对国家的瑕疵行政行为甚至是无效行政行为,只要具备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成立要件,就应当享有防卫权。在破除公定力理论、妨害公务罪等阻碍防卫权行使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当执法行为成立不法侵害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