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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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意义上来讲,监察是对国家权力体系运行的一种监督方式,通过这种监督方式的运作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内部自我调控,进而确保行政效能的有效发挥。监察法律作为监察制度运行的主要手段,在监察工作中起到了统领性、基础性的作用,在各个时期都体现出了监察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并颁布了《监察法》,其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实现了这一时期监察法律的法典化。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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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意义上来讲,监察是对国家权力体系运行的一种监督方式,通过这种监督方式的运作从而实现国家权力内部自我调控,进而确保行政效能的有效发挥。监察法律作为监察制度运行的主要手段,在监察工作中起到了统领性、基础性的作用,在各个时期都体现出了监察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并颁布了《监察法》,其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律的集大成者,实现了这一时期监察法律的法典化。本文通过对这部《监察法》制定的思想根源、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进行探析,并通过相关案例进一步评价和分析相关监察制度,希望能有益于我国目前的监察体制改革。全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监察法》制定的思想根源进行阐述,主要是对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梳理。由于监察思想是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必然产物,因此不同的历史背景会形成不同的监察思想,进而导致依据不同的监察思想所制定的监察法律也会有所不同。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作为制定《监察法》所依据的主要思想,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孙中山认为西方三权分立有一定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利用中国传统监察制度来弥补西方监察权归于议会的不足,即在五权分立理论的指导下,在西方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基础上,将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融合其中,进而设立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在确保其职权能够独立行使的同时也要受到监督。除了监察思想,南京国民政府《监察法》的制定与相关的监察法律法规密不可分,本文第二部分以相关监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历史为路线,对与《监察法》有关的主要宪法、法律及规则进行梳理,从而明确了《监察法》法典化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来看,在《监察法》颁布之前,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监察权的运行予以规制,监察权力的行使程序一般规定在监察法律中的《弹劾法》、《修正弹劾法》,以及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院调查证及使用规则》、《监察院调查规则》。而《监察法》的公布使得有关监察法律、监察规则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由此解决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律不成体系的状态。本文第三部分归纳了《监察法》所涉及的具体监察权的内容,主要是对弹劾权、纠举权、纠正权以及调查权的行使程序的总结,以监察职权的发展为主线,找出《监察法》所涉及的监察权在内容上的进步性。本文第四部分是对《监察法》所涉及的监察制度进行评析,并进一步分析其为当前监察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启示。与行宪之前的监察制度相比,这部法律中所涉及的弹惩分离制度、监察委员制度等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仍未得到有效的改善。但是,这部法律在制度完备性上也具有一定的超越性,监察职权的扩大和监察程序的完善都促进了监察活动效率的提高。而且如果能够将弊端改善并且将优势吸收,那么这部法律监察制度运行依据的进步也可以为现阶段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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