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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公司治理理念调整更新、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优化改进的过程。以双重股权、金字塔控股结构为代表的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是基于不同公司治理理念的新权力配置模式。主流公司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隐含着“股东因无差别的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无差别权利”的逻辑前提,但实际上不同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利益诉求、关切程度等都有明显的差别,股东“同质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充分的,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实质上是对股东“同质化”反思。基于股东“异质化”前提将公司控制权保留在某一特定股东群体之中的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虽然在理论上尚有争论之处,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实践揭示了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下,以结构方式、章程约定方式、协议方式等不同途径实现的控制权锁定在合法性上不尽相同。实现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与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需要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找出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之处才有可能通过调整法律实现对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更加完备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律制度而言,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的实现有赖于从公司法理念的转变为出发,以种类股制度为基础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和相对合理的关联交易规范制度。本文对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的分析以现行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实践为基础,以股东“异质化”为理论依据,试图以实现多方利益主体的协调为目的构建符合国内资本市场规律的公司控制权锁定法律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双重股权、股东投票协议、金字塔控股结构等典型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提出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的核心争论,即不同实现途径的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是否存在共同的诉求、公司法律能否对其作出统一的规制、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如何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得以存在。第二部分首先指出股东“同质化”前提下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不足之处——如大股东意志替代公司意志、形式公平掩盖实质公平,进而分析股东“异质化”前提下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是如何对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利、经营权利和监督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第三部分在分析公司控制权锁定在效率层面上的正面与负面效应后,结合资本市场的实践得出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且风险可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结论。第四部分就不同实现途径的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下的存在空间进行分析,最终就公司控制权锁定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