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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罪,对该罪的认定应当力求精准,尤其是在出现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更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但在认识错误理论众说纷纭的情况下,如何科学而恰当的处理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问题是很值得认真研究的。为此,本文就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正文第一部分分析了运输毒品罪认识错误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处理认识错误的原则和理论,认为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应当是“适格”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并从多发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三个方面分析了运输毒品的认识错误的特征。在运输毒品罪认识错误的分类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法和德日刑法中对认识错误的分类,提出了基于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犯罪论体系,同时结合运输毒品罪的自身特点,来对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进行分类的方法,并以此方法将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客体错误和法律错误三类。关于处理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的原则和理论,本文提出了处理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并通过对认识错误一般理论的分析,提出了以法定符合说和违法性认识折衷说为主,其他理论为辅的处理运输毒品罪的认识错误的理论。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运输毒品罪中存在的对象错误的情形,将运输毒品罪的对象错误划分为三种类型,并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法定符合说和其他理论,提出了处理运输毒品罪各类型的对象错误的意见。本文认为运输毒品罪内的对象错误虽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但在适用法定刑幅度时,在排除行为人以概括的故意运输毒品的情况后,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中相重合的毒品数量和种类为标准来确定对行为人适用的量刑档次。关于涉及运输毒品罪与其他罪的对象错误和罪与非罪的对象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在构成要件内不相符合,因而阻却故意的成立。并且,由于行为人客观现实中实施的行为不能归咎于行为人或不具有可罚性,行为整体又缺乏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因而不构成犯罪。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运输毒品罪客体错误的范围和类型,提出了处理运输毒品罪客体错误的意见。文章通过分析客体错误与其他认识错误类型的区别,认为运输毒品罪的客体错误仅限于从狭义上理解的客体错误的范围,因此运输毒品罪的客体错误仅存在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运输毒品的客体错误和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是走私毒品的客体错误两种类型。由于运输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合,特别是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运输毒品罪客体错误的处理上,认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构成运输毒品罪。文章最后一部分对运输毒品罪法律错误的范围、类型和处理进行了探讨。认为从研究法律错误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的角度分析,运输毒品罪的法律错误的范围限于狭义上理解的法律错误的范围,因此,在具体的类型上只包括消极的法律错误。关于法律错误的处理,通过分析关于违法性认识与故意关系的各种学说,基于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故意的规定,提出应采用违法性认识折衷说的观点处理运输毒品罪的法律错误问题。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行为人因为没有违法性认识而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阻却故意的成立。即通过外行的平行判断规则结合行为人自身的特点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运输物品的危害性和成瘾性,如果行为人因不知法律(没有违法性认识)而无法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具有危害性和成瘾性,那么行为人不能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阻却故意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