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由于过失而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置于严重危险状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探讨一度成为理论上的热点问题。在社会风险增加背景下,将犯罪行为视为一种社会风险,把刑法也视为风险控制手段之一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并得到不少刑法学者的认可。风险社会思想的引入给过失危险犯问题带来了新的分析思路。 首先,在风险日益增多的现代社会中,刑法的惩罚与震慑机能满足了人们对危险制造者的报复心理,也与社会成员的公平观念相契合,从而成为国家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是,刑法的风险控制功能与罪责原则之间存在扦格,如何理顺目前刑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值得思考。过失危险犯理论是现代社会情境下刑法机能变革的最好示例,通过对过失危险犯犯罪化根据及犯罪构成的深入探讨可以让我们进一步反思现阶段风险社会下刑事制裁的功能与界限。 过失危险犯的存废曾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广泛讨论,否定者与肯定者也各提出了自己的论点。在目前社会背景下,过失危险犯的产生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行为人过失制造并实现了刑法所禁止的风险,对法益构成相当威胁,具备了客观不法性。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无端将他人带入危险,对自己的行为疏于控制,具有主观可归责性。将过失危险犯入罪是对过失行为人的谴责,是对潜在犯罪人的震慑。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风险的功能,客观上也能起到分担风险的目的。并且,过失危险犯理论与刑法体系现在所体现出的行为无价值具有契合之处,与其说其是对目前刑法体系的挑战,不如说其是刑法变革的体现之一。 危险犯一般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对“危险”应进行严格规定和限缩解释。过失的具体危险犯是过失危险犯的主要类型,其中具体的危险是指“损害发生的密接可能性”。相比之下,过失的抽象危险犯数量较少,且存在空间比较狭小。但是抽象危险犯去实体化、规范化的危险概念符合了风险社会中刑法的功能化倾向,与风险社会更具暗合性。对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应更为警惕,具体操作时,主要从行为不法角度进行限缩,并利用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严格解释。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风险社会中,过失罪过同样具有特殊性。行为人往往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的产生,而是对自己创设的危险不加控制,对他人是否会陷入风险也漠不关心,是介于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一种心理状态。立法中可以考虑将二者合二为一,引入英美刑法中的轻率概念,并在司法中借鉴英美法系中的要素分析模式,解决目前实务操作中出现的特殊罪过难题。 在我国目前刑法典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过失危险犯的典型立法例。过失危险犯立法完善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范围及程度。范围指过失危险犯所涉及的领域,可先针对一方面如在道路交通领域规定过失危险犯,再逐步扩展到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建筑工程等其他领域,以防止立法风险过高。程度指可罚性危险应达到的标准,应主要规定过失的具体危险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应慎行,并在具体认定时将行为认定、行为与结果认定结合起来,视情况而定。 过失危险犯存在过度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隐患。在刑法体系外部,一方面应保证过失危险犯立法规定的合宪性,一方面应尽量通过民法、行政法强化责任承担,少用、不用刑法的强力制裁。 犯罪论体系的演进,是一个不断规范化的过程。风险社会中的刑法是功能性刑法、预防性刑法,对安全的追求会让人们忽视对人权的保障,罪责原则也会岌岌可危。控制风险,需要一个全面可行、步步跟进的社会系统,刑法方面,需要的是制约与平衡:整合刑法不同的价值与功能,控制风险,也防止刑法以风险控制为由蚕食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