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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债权清偿过程中,劳动债权的实现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国破产法普遍都给予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法律地位,我国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在第113条第1款中正式确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地位。本文以该条款为立足点,运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从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界定、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合理性以及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法律思考。以下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劳动债权并非破产法中特有的概念,而是一个民法学中的普遍概念。劳动债权具有人身性、生存性、弱势性、社会性等特点。对于劳动债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13条第1款中做了明确列举,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法中,劳动债权比其他一般债权优先清偿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其优先权的法律属性,这是由劳动债权自身生存性债权的特点决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法中也具有优先清偿的地位,其与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性比较中,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一种则认为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和分析,最后提出本人对于劳动债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间优先性的看法。此外,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的合理性还在于其对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私利益平衡等方面具有的重大意义。我国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这期间,劳动债权相对于普通债权始终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但是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相比,劳动债权的地位则经历了一个由劣后到优先再到劣后的过程。这是由我国特殊经济体制改革背景造成的,也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过程的体现。最后,针对目前我国破产法劳动债权优先清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破产法律制度对劳动债权优先清偿方面规定的优点和特色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一是适当限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标准,二是细分劳动债权优先清偿的层次,三是要加强政府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通过这些建议,希望实现有效地协调劳动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最终达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三者利益平衡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