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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反映,同时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明进程的推进产生重大的影响。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建设必然是一个国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法作为一门社会法,体现了国家的社会政策,是国家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法律依据和立法保障,财税法中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倾斜性制度设计是一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发展的根本。我国残疾人保障事业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尤其是在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并实施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但福利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福利需求与国家残疾人社会福利供给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本文首先对我国残疾人基本状况和社会福利现状进行调研,然后详细论述我国财税法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倾斜性配置存在的较多制度性缺陷,突出的表现为相关法律规定多为促进性立法,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原则性,既未明确各级政府及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中的职能划分,又未规定清晰的社会福利保障事业财政投入标准,同时相关主体在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中责任承担严重缺乏法律保证,使得我国相关财税法律的执行力缺失,导致国家对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财政投入不足;其次,财税法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倾斜性配置存在力度不够现象,税收优惠幅度不够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过高,过分关注对残疾人社会福利的间接性扶持对于残疾人的直接性税收优惠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缺乏实质性监督导致制度设计偏离初衷,成为“避税创收”的途径等等。在充分认识到我国财税法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倾斜性配置的不足前提下,笔者对英国和日本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相关财税法律制度进行论述。英国和日本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的制度优势突出表现在法律体系健全,不仅责任主体明确、福利标准清晰,且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财政补贴制度完备、种类齐全、覆盖广阔,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财政投入力度大。然而,在充分保障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同时,亦给本国政府带来了强大的财政压力。最后笔者以为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必须与本国的国情相符。因而在充分认识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现状,把握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吸收和借鉴英国和日本关于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财税法律制度优势的前提下,指出我国在建设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维护残疾人福利方面须完善立法,加大财政投入,推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专项财政补贴制度建设;扩大税收优惠幅度和范围;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提供稳定的、充足的、专项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