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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注册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分别给予了不同的保护力度。对于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此规定导致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足。从实践层面来看,出现了很多未注册驰名商标因缺乏跨类保护而引发的现实案例,并且现有立法无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达到实质上跨类保护效果。未注册驰名商标缺乏跨类保护存在三个原因:第一是因注册与否对普通商标提供区分保护的逻辑不当的延伸至驰名商标领域;第二是对国际公约中驰名商标制度直接继受,并未进行任何反思;第三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本身由于未注册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清晰,因此难以对其提供跨类保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之上,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正当性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在机理来看,因为注册与否对普通商标进行区分保护的逻辑当然的不能直接适用于驰名商标。并且,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本身已经达到了公示的效果。我国商标制度的核心是“注册优先,兼顾使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增加跨类保护正是在践行这一原则。最重要的是,从理论上来说,驰名商标通过“使用+驰名”可以获得商标权。第二个正当性在于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目前的国际趋势。我国最初引入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了符合《巴黎公约》的要求。然而随着TRIPs协定以及WIPO出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都在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其是我国申请加入的CPTPP协定,其中明确要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不仅如此,在美国、德国、日本对未注册驰名商标都提供了强保护。第三个正当性基础则是从跨学科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法经济学和符号学的角度来看,未注册驰名商标都应当获得跨类保护。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后,要讨论的是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的选择。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司法的趋势来看,商标使用取得还未有牢固的现实基础。鉴于我国目前商标法中已经有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并不适合交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未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考虑将驰名商标作为直接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并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来看,不仅要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要防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混淆。在确定我国的保护路径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提供何种保护以及保护的限度。是否能够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则有一定的限制,并且要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我们应当根据跨类混淆和反淡化为分界线,分别采用相关联的公众标准与普通公众标准。跨类混淆下的跨类保护,公众范围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以及被所跨类别的商品、服务上达到公众熟知。依据反淡化而提供的跨类保护,则应当适用普通公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