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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是一种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主体,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总是通过把审判权赋予法官主体,由法官主体来行使这种权力。当追诉权由国家行使,即作为国家权力的“公诉权”由国家行使时,国家作为追诉者的身份就和其作为审判者的身份发生了重合,这就要求赋予法官主体,这一与冲突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主体,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主体性地中立于控诉者与被告人之外居中裁判。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切实保障法官主体性裁判,由法官在诉讼构造中处于主体性审判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主体性裁判,是指法官审理案件过程自始至终的主体性,既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公共舆论的控制,更不能成为政府权力的附庸。法官主体性裁判是对法官作为裁判者个人地位和态度的要求,法官作为审判者在诉讼中应该以一个有主体性的中立地解决纠纷之仲裁者的形象出现。在程序公正价值得到高扬的今天,确保法官的主体性,由法官主体性裁判对于实现程序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从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来看,以法官主体性活动为表征的诉讼科学化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因而也应成为我国法官主体性制度确立和完善的基本方向。本文从法官主体性的本质探究谈起,通过对国际标准以及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官主体性规定的叙述,比较分析我国现行法官制度中法官主体性的缺失现状,研究分析架构我国的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论文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法官主体性的本质探究,从主体、主体性概念辨析入手,探究法官主体性的本质。法官具有主体性中立裁判,是审判权正确发挥的前提,只有确立法官主体性中立裁判才能维持诉讼程序的诉讼构造,才能为实现诉讼公正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章,法官主体性与司法公正,研究法官主体性如何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等积极意义,分析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研究法官的主体性如何得到实现,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第三章,法官主体性的域外考察,研究国际标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官主体性的法律规定及法官主体性相关保障措施,分析比较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的内容,以作为我国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架构时的参考予以借鉴。第四章,我国法官主体性的现实考察,分析我国法官主体性缺失的现状,研究我国法官主体性缺失的症结所在,以有的放矢地予以改革。以刑事诉讼为例作为具体研究对象展开论述,不管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中法官主体性的保障和制度确立,有赖中国司法改革的进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第五章,我国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架构,通过论述,借鉴先进的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提出架构我国法官主体性制度体系的方法和途径,促使我国法官具有主体性地中立裁判制度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