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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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是对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和优化,旨在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面对传统政府供给的弊病逐渐突出,服务效率低下,公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无法得到满足等一系列问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供需矛盾愈演愈烈,政府转而向社会力量求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应运而生。因为该项制度涉及的学科跨度比较大,牵扯的利益经济体繁多,曾引起众多研究领域学者的高度关注,其中经济学、管理学角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上述领域的研究者更热衷于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反响以及对社会管理产生的积极影响,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比较少,然而实践当中的法律问题比较多而杂,如,法律依据不够完善,参与主体的权责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正视和解决。本文通过阐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础理论,区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相似概念的不同之处;揭示我国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动因;通过介绍英美等国家发展概况,结合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首先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遵守的相关原则,如公益性原则、合法行政原则、竞争与效率原则;其次,提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行立法的相关建议,细化现有法律规范,提倡单行立法;再次,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如政府的职责,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最后,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之上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如强化信息公开,鼓励有效参与,形成有效监管,做好进一步保障,以期能够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持久、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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