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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构成不仅是确立环境犯罪的核心,也是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有助于环境犯罪的认定,有助于环境犯罪的准确定罪量刑,使环境刑法体系更完整和合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刑法来处罚损害环境的行为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环境立法不完善,而环境犯罪又有着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适用传统的理论已不适应环境犯罪发展的需要。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对完善环境刑法理论,打击环境犯罪,促进环保制度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环境犯罪构成进行概述,对环境犯罪构成有个初步的了解,通过分析和研究环境犯罪构成应考虑的因素为进一步的提出完善构想作铺垫。其次对环境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解,再从立法的这种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环境犯罪构成要件是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发展需要的。通过分析环境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环境犯罪构成在各个方面都是不完善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通过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上构成要件缺陷的原因,可以总结出要想认定环境犯罪就要在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达到合理统一再次,进一步通过对外国法的考察可以看出在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很多国家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不可否认严格责任原则对提高人们对其行为的注意程度,谨慎地利用环境资源,最大限度地防止因主观罪过难认定而使犯罪行为人逍遥法外,从而预防严重环境事故的出现有其积极的意义,但这一原则如果引入环境刑事领域必将是对传统刑法最大的挑战,这一原则是与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这就使得环境犯罪必需要脱离传统刑法而且在适用上必需严格限制范围。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适用问题,虽然不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但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可以结合我国国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本文对环境犯罪构成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提出完善构想,在主体方面扩大了环境犯罪的主体范围,增加政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设想;在主观方面,以罪过推定原则解决了环境犯罪主观认定难的的实际司法困扰;在客体方面,构建了以环境人权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制度的双重客体论;在客观方面,增加了环境危险犯的处罚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构想,对定性环境犯罪的具体标准环境犯罪构成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立法采纳提供理论平台。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现实分析的方法,进行归纳和总结,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犯罪构成采用传统的四要件说,就环境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进行分析评述及完善构想,以期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提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