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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在众多的社会纠纷类型中比较常见。纠纷主体将他们的争议诉至法院,希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裁判不仅要做一个“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除纠纷,更是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当事人而言,除了在诉讼各个环节的程序保障之外,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就是他们所感知的法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一个国家展现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的窗口。好的裁判文书应当使双方当事人都清楚明了地知晓官司胜败的原因,让胜诉方赢得清楚,让败诉方输得明白。随着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人们对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认识日益深入。对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审判职权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裁判文书是考察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只要是人力劳动的结果都避免不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裁判瑕疵就是一个衍生品。本文首先对民事裁判瑕疵进行基本界定,对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做出一个说明。学者们对裁判瑕疵的涵义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对裁判瑕疵分别有自己的理解。综合不同学者所给出的民事裁判瑕疵的定义,民事裁判瑕疵包含因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误写、误算等技术性瑕疵;部分非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未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瑕疵;法律条文引用不当未影响裁判结果的适用法律瑕疵;裁判遗漏瑕疵和超出诉讼请求瑕疵这五种表现形式,本文即在裁判瑕疵所表现的五种类型上展开论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裁判瑕疵救济方面没有大的突破。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瑕疵救济的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救济程序不够完善,救济的法律后果也明显缺失,这些弊端都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无规律可循。一些法院为了规避“错案”责任追究,面对瑕疵判决直接收回原判决重新更改。程序公正理念和程序的独立价值未能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认。不少法官认为只要结果处理是公正的,程序的有无和对错都是无所谓,并导致在诉讼中出现大量任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所以,对于民事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相对比较发达,针对不同类型的瑕疵,各国均有对应的程序予以救济。救济程序在启动主体、审查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都有完整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大力推行法治建设的今天,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瑕疵救济程序。面对我国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缺陷,对我国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着重从裁定补正程序和补充判决程序来完善。从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及运作、瑕疵救济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