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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防范由于金融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外来因素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目前全球的金融业迅速发展,这一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层面即金融监管体制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金融业起步比较晚,在金融监管方面实行了分业监管体制,但是处理好金融开放与维护金融稳定的关系、解决分业监管与金融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在促进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监管有效性等因素,都要求我国建立起有效的、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具备自身的特点。在内涵上,我国监管协调的层次较多;职能定位和目标上,应更加强调金融稳定和监管有效性双重任务;监管协调还应确立监管主体广泛性参与、立法保障、节约高效、信息共享、行动措施协调一致、与国际接轨等六大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层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为实现金融监管效能、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无可否认,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某些方面也存在不足,比如,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足、运作机制不成熟、缺乏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经验和具体做法,由此得出重要的启示,或者直接拿来好的经验做法加以借鉴为我所用。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立足国情,针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欠缺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克服与完善,建立起科学、高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样才能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质量,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积极促进金融创新,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