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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融资工具,并在三十多年中迅猛发展,目前已具有相当的市场规模,全球主要经济体几乎无一例外运用资产证券化作为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自2005年起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开始实施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试点,以信托法律关系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结构。然而,由于信托法本身的固有缺陷、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存在障碍、信托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信托观念的不普及等原因,导致信托法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信托的制度优势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上,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欠佳。这也使以信托法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真实出售”的法律界定标准、“破产隔离”的法律障碍、发起机构的法律地位让渡、受益证券的法律性质、判断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自益或他益信托等问题上存在难以回避的现实障碍。本文首先通过回顾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轨迹进行总结,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做简单介绍和评述。其次,本文将对信托法颁布后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指出信托法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所遇法律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第三、第四章,本文将基于法律实务的层面,列举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法律障碍,例如,“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在我国信托法的背景下将会有怎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的表现与国外资产证券化是不完全相同的。本文通过分析其中的法理原因,对信托法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提出一些初步的解决路径。这些路径或已开始进行创新,或正在各方人士的积极酝酿中,还有本文提出的诸如潘德布雷夫债券的中国应用模式等创新结构,可以为我国未来的资产证券化与信托法的发展提供一些初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