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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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工作组制定的,2008年12月11日获得联大第63届会议审议和通过。由于2009年9月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又称为《鹿特丹规则》。本文在介绍公约中货物控制权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公约中控制权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为海上运输货物控制权的基本理论,包括控制权的内容和特点两部分。首先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内容进行分析,指出控制权包含了控制方向承运人发出“不构成对原运输合同修改的指示”和“构成对原运输合同修改的指示”两项内容。之后根据公约的规定进一步指出控制权具有附属性、附条件性以及法定形成权的性质。   第二章为控制权的行使,对公约中规定的控制权的作用机制进行了阐述。本部分首先分析并归纳了公约中如何确定控制权的归属;其次,本文阐述了行驶控制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即控制方的指示能够被执行、控制方提供充分补偿及担保、控制方需要表明身份等;之后本文探讨了控制权行驶的具体方式及控制权如何消灭的问题。   第三章为对控制权必要性的分析。这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海上运输的现状,指出当前所遇到的最主要问题是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调和海上运输过程中效率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冲突,并进一步阐述了控制权制度作为调和两者矛盾所起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为什么海上运输领域需要引入控制权制度这一关键问题。   第四章对《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分析,文章指出了在FOB贸易术语时控制方分配不合理、公约在为确定控制方而对不同单证划分时划分依据混乱以及对国际贸易中买方保护不利等缺陷。并尝试对此问题进行解决,以实现对现有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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