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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法院为了威慑和制止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作出的判决侵权行为人向被侵权者支付实际损失之外,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加害人和制止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该制度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产物,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发展。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排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慢慢的思考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逐渐的向惩罚性赔偿制度靠拢。我国自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后,其在我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在侵权立法中已经明确的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特别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没有明确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则。为了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必要在侵权法中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扩大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