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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幼儿园虐童、养老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恶劣情节以及严重后果凸显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罪主体身份的限制,此类行为难以通过刑法进行规范。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作了相应修改。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范。本文在《刑法修正案(九)》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立法背景下,结合三个类似家庭暴力案例,对虐待罪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的提出及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文选取了山东刑事律师网及裁判文书网的三个关于虐待罪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中控、辩、审三方对虐待罪相关问题的认定,总结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相关罪名区分。此部分主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刑法第260条、以及260条之一的规定中均未对虐待行为给出明确的界限,加上不同的学者对虐待行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具体的虐待行为的认定问题也争议颇大。我国刑法对于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情形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未出现任何的权威解释来明确虐待罪“情节恶劣”标准。相关罪名区分中主要是从主体和客观方面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比较,同时,比较了虐待行为和家长惩戒行为之间的差异。第三部分是虐待罪相关问题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并结合对域外虐待罪立法现状的考察,对如何完善虐待罪的现行立法规定以及司法认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虐待行为的完善主要是进行接触性与非接触性的划分;“情节恶劣”不应仅在受损程度上做文章,还要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或三阶层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综合考量,再加以展开,通过概括与列举并存的形式作出具体解释;此外,还针对针对现有刑罚之外的配套措施进行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