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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业的迅速发展让个人的隐私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网络服务商在网络服务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面对网络用户时所具有的强大优势。网络服务商基于某种利益需求,利用其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以及拥有的技术优势,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也变得更加常见。网络服务商大家一定不陌生,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化的信息时代,网络出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似乎网络服务商出现在网络生活的各个角落。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表现,其客体类型可以分为:私人网络空间、私人网络生活和个人信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网络服务商负有保护其所收集到的公民隐私不受侵害的义务,网络服务商也不得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由于各类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他们也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文以“人肉搜索”为切入点,分析研究网络服务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媒体报道上。网络服务商想尽办法,运用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例如侵犯他人网络空间,记录、跟踪他人网络隐私生活,侵犯他人网络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商隐私权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网络服务商隐私权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网络服务商对隐私权的加害行为主要就是以上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网络服务商根据其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对受害人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损害既可能是精神利益的损失,也可能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是指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与他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网络服务商对损害结果不负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即行为人是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懈怠而侵犯他人隐私或导致他人的隐私遭到侵害。主观方面就是只根据客观条件的判断,明明应该知道,而不是仅仅地听取个人单方面的陈述。根据侵权行为方式、侵害权益的特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几种主要的形式,将在正文中一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