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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承担着鼓励作者创作和促进社会文化、科学事业发展的使命。努力在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功能之一,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网络成为一种全新的传播作品的方式,使得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著作权人为了维护其权利,不断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推上被告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此常常被卷入网络著作权侵权之中,著作权保护制度也面临着全新的考验。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供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推动网络健康的发展,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基于恢复利益平衡的考量,本文运用学理分析、案例研究和比较借鉴等方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加以论述,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分类。结合技术上的特点和法律上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分类加以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并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现状对其侵权行为的成因加以系统地分析阐述。第三部分着重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介绍国外立法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定,其中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规定,并对各国的规定加以对比分析。第四部分阐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中所存在的不足和现实问题。主要对通知-删除程序和侵权赔偿数额两个方面加以讨论。第五部分关于完善我国相关规定的思考和建议。结合前文的论述,分析总结出现今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途径和整体思路,分别从立法体系、司法制度、著作权意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四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通过全文的论述试图找到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频繁侵犯著作权的途径,使网络环境下优秀作品可以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现代媒介得到广泛的传播,让社会大众共享人类文明成果,保证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