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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实质上是一种私权利,所以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一般不会出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以及日益发达的传播手段,作为一种专有权利的著作权却总是不被著作权人完全掌控,权利人仅凭自己个人来行使著作权利在许多情况下都显得异常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为了不让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为技术的进步而遭受损,为了能在不断变化革新的环境中平衡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便诞生了 一种新的专门针对著作权的管理方式:集体管理。著作权是一种极度特殊的权利:首先,权利人以及权利的覆盖面均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次,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五花八门,诸如表演权、广播权等权利,权利人一般难以自己去行使;第三,就算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并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往往行使权力和维护权利的成本太高,以致于相比“放弃”来说,“保护”反而成了“一种不划算的买卖”。为此,许多国家都采用了集体管理的方法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人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中行使有关的权利。对于许可者,管理组织会发放许可,而对侵权者则提出法律诉讼。然后集体管理组织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依据约定分配给权利人,这便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制度是一项可以有效实施《著作权法》重要制度,并且截至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其中该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国家要属欧洲各国、美国以及日本。总的来说,目前主要存在两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类是管理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公开表演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另一类是关于制作多媒体权、公共借阅权、网络传输权和文字作品复印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运用范围是从最初的音乐和文学扩展到摄影、美术、电影、多媒体以及网络等各种新兴领域。集体管理不仅为著作权人实现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为作品的许可使用人提供了更多更方便的使用渠道和更有效的使用方法。此外,集体管理也促进了作品和文化的迅速传播。我国关于音乐、音像等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了 20多年的发展,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并将继续完善,对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08年,前身为中国音像协会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终于正式成立了,由此我国卡拉OK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事宜的重担便由其接过进行集体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卡拉OK版权营运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标志着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迈入一个新的起点。但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毕竟起步较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上由于缺乏经验所以致使音集协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收费标准问题、许可费分配问题、取证方式问题、争议解决问题、分配不明及权利集体管理等。笔者通过查阅国内外卡拉OK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深入了解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结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江西地区的运作模式以及凸显的问题,映射全国范围内的卡拉OK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卡拉OK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拙劣建议:收费方面要制定科学的收费标准、完善配套服务、改变商业化授权模式;维权方面提出构建行业调解机制、确定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分配方面要加强监管、透明化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分配制度;最后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继续加大法治宣传、推广普及版权文化和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尊重版权的浓厚氛围。笔者通过上述提出的几点建议,希望能促进著作权管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使之为著作权权利人提供有效管理自己权利的途径,同时也为音乐、音像作品的传播开辟广阔的道路,进而维护音像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格局,最终促进卡拉OK行业以及音像业、音像市场蓬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