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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词,人们并不陌生,尤其是司法行政一词,因为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是司法与行政一体,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独立,虽然在西方世界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法治原则,也被许多西方国家所确认和践行,甚至今天也已经被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认可和遵从。但是,就我国人民来说,司法独立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情。尽管我国最早在《1954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幸的是,其最终并没有被真正付诸实践,特别是在“十年文革”当中,整个司法体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践踏,法制体制的建设也被迫停滞,更不用说司法独立了。在那个疯狂的时代,人们被激起来的打烂“公检法”的疯狂热情,彻底击碎了刚刚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其本来应该顺理成章地发展和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结出累累硕果的,结果却中途夭折。如今想来,不仅令人遗憾和感概,更令我们不断反思和借鉴。不过,让人欣慰的是,我们党和政府以无比坚韧的决心和勇气,正在大力推行改革开放和司法改革,不但把“依法治国”庄严地写入宪法,上升到根本大法的高度,而且积极探索司法体制的变革路径和措施,重点就着眼于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司法公正的建立和保障上,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司法独立这一产生于资本主义世界的现代法治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也逐渐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原则。伴随着这一重大历史背景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大量的西方法治原则和制度被介绍和移植到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使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轨道上飞速前进。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先进的、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也往往容易产生急于求成、过于迷信西方的不良心理,进而导致我国盲目照搬和简单移植西方的法治原则和制度,以致于出现水土不服等不良反应,甚至产生了一些严重的后果。这就为我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司法独立有没有个性、是不是一个普适的真理、需不需要同各国的实际相结合、怎样具体构建我国的司法独立等等,这一些看似明白的道理,却正困扰着人们的思绪和行为。正是基于此,笔者着重考察西方司法独立的典型——美国之司法独立,并把它与我国的现实做比较,从而思考和探索我国司法独立的建设之路。从逻辑结构上讲,本研究首先是从司法独立的思想历程、实践之路和价值意义入手,重点分析和阐述中美两国司法独立的特点及差异,并从比较中得出我国司法独立应有的中国特色,进而推进的到探讨和解释我国构建有自己特色司法独立所遭遇的困境,并从具体的阐析和思考中慎重考虑和提出:我国司法独立建设的中国道路及具体方针、措施。经过这一严密的分析和系统的论证,笔者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我国应当确立和发展司法独立原则,并把它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和宪政制度加以着力建设;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必须具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盲目照搬和移植西方的司法制度及法治原则,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