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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融资的方式之一,其历史远久且在现代发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然而,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却非成熟,存在着诸多认识和对策上的误区,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是:其一,对民间借贷本身的理解存在偏差,例如对民间借贷的主体、标的界定以及法律性质等认识明显不足,甚至对民间借贷的称谓也尚未统一,如此局面势必难以对民间借贷问题形成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判断;其二,受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同等看待进而加以否定的倾向明显,缺乏对其正当性因素的的客观把握。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主要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是在诚信自愿原则的支配下,不管利率高低,所有的民间借贷均应当是正当的,但自愿原则也要受到是否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先行义务的限制。民间借贷中的特别形态即高利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具备了合法的政治经济基础,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市场行为与金融方式,不能一律予以打击。针对民间借贷的上述问题和目前学界有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研究现状的不足,从历史与比较的视角,结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性,深化对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民间借贷关系的特点、民间借贷及高利贷性质定位等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使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到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