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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为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在本次危机中,华尔街众多金融机构因交易一种信用衍生金融工具——信贷违约掉期(CDS)而身陷巨额亏损。社会各界对CDS的监管,包括其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强烈批评,于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正是在此背景下,美国修订了SFAS133,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增加对信用衍生品的披露;还发布了SFAS161,专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在此之前,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在内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鉴于美国的教训,笔者认为现阶段研究如何更好地规范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控制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者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选取了在衍生品交易中比较活跃的上市银行进行研究,评价其对有关准则的遵循度,指出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本文提出了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为目标的改进模式,对我国现有准则和规范的制定质量以及执行质量进行研究。首先,笔者比较了国际上多个组织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准则或规范,指出我国有关准则和规范的不足。其次,通过分析我国11家上市银行的2007及2008(已披露的部分)年度报告,从会计政策、公允价值、风险管理和套期活动的披露上考核了我国上市银行对准则的遵循度,结果表明,我国上市银行对有关准则的遵循度较高。再次,笔者将我国上市银行与美国部分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实践进行比较,指出二者存在的差异,总结了美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有益经验以及应该认真吸取的教训。最后,笔者指出我国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中存在准则和规范制定机构沟通不畅、准则及规范可操作性不高、准则在披露内容的要求上不够深入和格式要求不够统一、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并从准则制定质量和准则执行质量两个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即财政部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建立联合信息披露小组、在准则中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和风险管理等披露内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