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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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义务群中,附随义务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却未得到我国学界与立法的足够重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又确有必要回应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需求。因此,需对其救济路径和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明确附随义务的涵义是探寻相关救济路径之基础。我国《民法典》视域下的附随义务应限定于合同履行阶段,在解释论上宜视其为一种未约定义务,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约定,但此种约定通常不改变其附随性质。依据附随义务的作用,可将其类型化为辅助型和保护型,前者协助实现履行利益,后者维护固有利益。考察我国违反附随义务的司法救济现状,可直观看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附随义务界定不清,对违反该义务的归责原则、救济方式存有争议。分析问题成因,可从中获得启示,即应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研究违反附随义务之救济,注重理论层面的探析、规范层面的解释以及司法层面的认定和适用指引研究。因附随义务功能特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性质可能涉及违约与侵权。但,比较考察域外关于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路径,以及立足我国实际进行分析,可知我国法上违反附随义务应采违约救济路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层面,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救济方式包括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行使履行抗辩权和合同法定解除权。然而,在合同严守原则约束下,关于违反附随义务之救济应区分原则与例外情形。首先,损害赔偿是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若债务人违反该义务,债权人可就其因此遭受之履行利益损害、固有利益损害、非财产损害等请求赔偿。其次,在当事人有约定时,可以适用违约金责任。再次,在原则上,违反附随义务不得适用继续履行,但债务人继续履行该义务对于债权人仍有意义并且可能实现时除外。最后,针对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存在履行抗辩制度或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适用空间,只有存在特殊事由如违反该义务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例外存在行权空间。在规范层面,通过解释现行法律规定,为上述救济方法寻找法律依据。在司法层面,回归司法实践探析认定附随义务及适用其救济规则之方法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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