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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具有了信息导向(information oriented)性质,信息成为了指导活动开展、制定政策、谋取正当利益等得必备前提。所以在行政活动中对社会、国家政策、产业、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收集和管理的政府信息,应通过信息公开法推动民主实现和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关注着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修订和运用。信息公开法是一项防止行政机关独占、垄断信息和实现平等利用信息的重要制度。它进一步确保了国民知情权的实现、促进国民更好地参政议政,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等。 韩国已经建设了成文的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要在不侵犯私人隐私权、企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且为了能将信息迅速、准确地转达给国民,还要实现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方式,并为法律的完善而不断努力。 在大韩民国,1996年制定了以保障国民的知情权(right of know),提高国民的政务参与,确保政务运营的透明性为目的政府信息公开法(The Law on the Information Opening of Public Agencies)(以下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韩国的信息公开走在世界的前列,它不仅是亚洲第一个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而且还是世界范围内第十三个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颁布实施以来,结合实际情况的发展,韩国一直致力于调整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2003年又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进行了修订。 中国政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国家信息公开法,本文旨在将韩国政务信息公开法的制定颁布及7年来的利用实践情况介绍给中国学术界,希望能对中国信息公开法的制定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本文章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章主要说明韩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功能与韩国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历史沿革。第一节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在韩国通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概念和信息公开制度的肯定作用及否定作用。第二节主要对从1980年代开始关于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意见到1996年制定的过程介绍,并且介绍2003年在韩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实行6年来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法律结构及主要内容—行政信息公表;信息目录的形成和提供;信息的电子化公开;公开方法的修订;制度管理的强化;信息公开委员会的设置。 第二章主要内容是依据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施行令》的规定介绍和简单地介绍美国信息公开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和日本信息公开法(The Law on theInformation Opening of Public Agencies)的主要内容。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由五个部分组成,即为总则,信息公开请求权者和非公开对象信息,公开方法,不服救济方法和补则、附则。本文章也按照1996年制定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框架分别五个部分叙述:第一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总则(韩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名称,目的,信息公开机关);第二部分信息公开申请人与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息公开对象非公开信息);第三信息公开程序(申请信息公开的方法——申请信息公开、回执的交付)、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信息公开审查会,听取第三人意见、第三人的异议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与否决定通知、信息公开方法);第四不服救济方法(不服救济制度、韩国的不服救济制度);第五韩国政务信息公开法的补充规定和附录(公共机关的事前信息公开义务、公共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准备与提供)。外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部分是对美国和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介绍,只要内容是美国和日本两个的信息公开法制定沿革和信息公开法涉及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程序、费用、非公开对象、不服救济制度)。 第三章是关于韩国政务信息公开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建议的内容。1996年制定的韩国《政务信息公开法》经过6年实践,2003年年末实行了修定。不同学术领域,诸如行政界、法律界,言论界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问题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会提出多样各异的对策方法。本文将结合法学界、行政学界和言论界、市民团体等的研究成果,着重分析了1998年韩国政务信息公开法生效七年以来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不予公开信息的模糊界定;掌握信息所在的困难;不服救济方法的不合理性;缺乏事前的、积极的信息公开等四个问题和相应笔者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