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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对司法权独立行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上,无论是理论领域还是实务领域,都更加关注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则常常被忽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检察权的性质及其内在属性,厘清检察权独立行使的真正意义,在深入分析检察权定位与检察权独立行使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对其困境进行剖析,对检察改革制度的探索加以评论和反思,从而提出新的构想探究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实现路径,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在实务中能以理论指导实践,为检察改革实践道路提供新的思考方向。论文分为四部分。首先,辨析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前提——检察权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可以划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检察权能的独立,第二层级是检察机关的独立,第三层级是检察官的独立。三者间,后一层级内容的实现都要以之前层级内容的实现为基础和保障。检察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大前提,因此,检察权如何定位的问题至关重要。中国当代的检察制度并非内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其是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由西方引进,基于我国独特的社会时代背景,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后,经历复杂的发展过程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因此,定位检察权时应区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下理解“检察权”的内涵。其次,论述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理念。本文从两个层面来论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一是检察外部独立,二是检察内部独立,前者是指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在对外关系上的独立,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中,检察官对内关系上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应该受到充分重视,其实现与否不仅影响国家权力的运行,还关系着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稳定。检察权依附于审判权或行政权任何一方,都会造成公权力的扩张与膨胀而违背国家权力分配相互剥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本意。中国现有的检察权的独立性是一种以检察委员会制度和检察长负责制作为保障的整体性独立,检察官只是检察机关意志的具体执行者,其对外关系上体现出的独立性是检察机关整体对外独立的具体载体,其本身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检察官的独立性在法律与制度上均没有体现。再次,阐述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困境。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敏感词汇在新闻头条中屡见不鲜,媒体曝光出的种种事件令人震惊,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司法权独立行使再次成为群众呼唤的热点话题。在我国,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制约因素很多,其中形势最严峻的是检察权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司法改革正当时,部分改革措施已初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制约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外部因素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改革。最后,对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路径进行分析。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民主法治程度显著提升,当前,司法改革俨然已经进入“深水区”,如何突破内外困境、走出“瓶颈”,真正实现中国语境下的检察权独立行使,从而推动司法权独立行使,是关乎改革全局成败胜负的关键。笔者试图在对改革制度实践的反思中,探究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实现路径与检察改革的前进方向。